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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缓考规定的通知

信息来源:考试中心      发布时间:2013-07-02   浏览量:

各系:

为了加强考试管理工作,进一步规范缓考制度,严格审批程序,现重申缓考规定:

一、确因特殊原因,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,可提出申请缓考,缓考申请在拟申请的课程考试日期前2-3天内提出,到考试中心领取缓考申请单,按照缓考申请单的要求办理缓考。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需附上医院证明及病历材料。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需系里提供书面的材料,辅导员签字,系主任签字生效。

二、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,不得办理缓考。

三、对缓考者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一律以“缓考”记录并记入成绩档案中;

四、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缓考申请:

1、公务性事假需系主任提出的证明材料,视情况可以缓考1—3门课程;

2、奔丧或重病探病的,必须是直系亲属,需有相关的证明材料,并附相关的传真件或复印件,视情况可以缓考1—3门课程;

3、因病住院,需提供住院证明及病历,视情况可以缓考3门课程及以上;

4、因病急诊或发烧至38℃及以上或病休达半天以上,需提供病历证明,视情况可以缓考1门课程;

5、因突发事情或其他特别原因,视情况可以缓考1门课程。

以上情况各系、考试中心参照执行,严格把关;凡是缓考课程门数超过3门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,还需提交教务处长审批。

五、期末缓考的同学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考试,若因缓考成绩不能及时出来,而对评优、排名等造成影响的,按放弃处理;

六、缓考者的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,如有弄虚作假、故意缓考者,取消其缓考资格,并按考试违规进行严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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